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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 北京催债: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一、民间借贷是什么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三、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便是本讨债公司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的内容,根据上文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民间借贷行为是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当借贷关系的双方主体在合法的条件上所作出的约定是受法律所保护的,因此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约定利息行为不予否认,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上本讨债公司咨询专业调查员。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昌吉回族自治州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下辖行政区之一。地处天山北麓、准噶尔盆地东南缘,东邻哈密市,西接石河子市,南与吐鲁番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毗连,北与塔城、阿勒泰地区接壤,东北与蒙古国交界,边境线227.3公里,是古代“丝绸之路”新北道通往中亚、欧洲诸国的必经之路。全州东西长541千米,南北宽285千米。昌吉回族自治州下辖5县2市。州域内驻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4个团场以及乌鲁木齐石化总厂、准东石油基地、玛纳斯电厂等一批中央、自治区所属企事业单位。昌吉州是新疆重要的农牧业生产基地,已基本形成了粮食、棉花、畜产品、制种、蔬菜等支柱产业。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试点城市。清朝乾隆时期纪晓岚《阅微草堂笔记》或《西域水道记》里说昌吉一名系准噶尔语(蒙古语的一种),是“场圃”的音译,它原是一条河的名称。纪晓岚巡查新疆,爱作研究,他的说法直截了当。因为都有吉,有的人猜测“昌吉”为“仰吉”之转音,仰吉系突厥语,涵义是“新”。《突厥语大词典》和《元史·地理志·西北地附录》里都记载有“仰吉八里”(意为新城)这一名称。 “昌吉”之名可能是由张堡、仰吉八里、昌都刺或昌八里等名逐渐演变而来。